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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远梅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连劳人仲案字〔2026〕35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6年6月22日对该案作出裁决如下,你单位在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1.工资150092.13元;2.经济补偿金80567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连州市连州大道西119号
经 办 人:潘迪云、冯旭辉、黄卫裙、易碧莹
联系电话:0763-6667539
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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